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
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是与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并列的三种基本评估方法之一。相较于收益法侧重未来现金流预测、资产基础法侧重资产负债逐项评估,市场法的核心在于利用市场上已经发生的交易价格、上市公司市场价格或可比交易案例,结合被评估单位与可比对象之间的差异,推导企业整体价值或股权价值。
在实务操作中,市场法并不是简单套用同行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或市销率。真正有效的市场法,应当围绕可比对象选择、价值比率构建、财务口径调整、流动性与控制权状态修正、营运资金最低保有量调整等关键环节展开。市场法的专业核心不是“企业看起来像不像”,而是“价值比率是否真正可比”。
一、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的基本概念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其本质是利用活跃市场上已经成交的类似案例交易信息,或者合理报价数据,通过对比分析确定委估企业整体价值或股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技术。
市场法属于相对估值方法,其理论基础是:在公开、活跃的市场条件下,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值应当相同或相似。因此,市场法适用的前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适用基础 |
具体含义 |
实务关注点 |
| 资产相同或相似的标准明确 |
能够判断被评估单位与可比对象是否具有可比性 |
不能只看行业名称,还要看主营业务、盈利模式、规模、成长性等 |
| 有适合比较的基准 |
能够找到合适的价值比率或交易指标 |
价值比率必须与评估对象口径一致 |
| 有可比交易案例或可比上市公司 |
市场上存在可取得、可验证的数据 |
数据来源要合法、有效、可靠 |
从评估对象看,企业价值市场法中的“相同或相似”需要分两个层面理解:
| 评估对象 |
可比标准 |
说明 |
| 企业整体价值或业务资产组价值 |
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经营能力、规模相当;未来发展趋势相似 |
属于全投资口径,更关注经营资产整体获利能力 |
| 企业股权价值 |
业务相似、能力相当、成长性相似,同时资本结构或资产负债率相似 |
属于股权投资口径,除经营因素外,还要关注债务杠杆差异 |
现实中不存在绝对相同的企业或股权,因此评估实务中所说的“可比对象”,本质上都是相对可比。市场法的核心不是找到完全一样的企业,而是找到价值形成机制、价值比率水平和影响因素相近的企业或案例。
二、市场法评估的两种基本类型
按照可比对象来源不同,企业价值市场法通常分为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 方法类型 |
可比对象来源 |
基本思路 |
主要优点 |
主要不足 |
| 上市公司比较法 |
与标的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上市公司 |
利用上市公司市场价值和财务指标构建价值比率,估算标的企业价值 |
数据公开、获取便利、信息可靠性较高 |
上市公司价值反映证券市场价值,非上市企业通常需要考虑缺少流动性折扣 |
| 交易案例比较法 |
与标的企业相同或相似企业的并购、收购或产权交易案例 |
利用实际交易价格构建价值比率,估算标的企业价值 |
与产权交易市场更接近,通常不需要证券市场与产权市场差异调整 |
案例选择难,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获取难度较大,数据可靠性需要重点核查 |
上市公司比较法更适合公开信息较充分、可比上市公司较多的行业;交易案例比较法更适合近期存在较多类似并购交易,且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和财务数据能够取得并验证的情形。
三、市场法评估的一般操作流程
| 步骤 |
工作内容 |
实务要点 |
| 第一步 |
明确可比标准,选择可比对象 |
判断行业、业务、规模、成长性、资本结构、市场等是否可比 |
| 第二步 |
选择价值比率 |
价值比率口径必须与评估对象口径一致 |
| 第三步 |
财务报表数据分析与调整 |
协调会计政策差异,剥离非经营性资产负债 |
| 第四步 |
计算可比对象价值比率 |
根据可比对象市场价值和相关指标计算倍数 |
| 第五步 |
修正可比对象价值比率 |
修正风险、成长性、税率、资本结构等差异 |
| 第六步 |
协调确定标的企业适用价值比率 |
可采用平均值、加权平均值、中位数、众数、回归分析等方法 |
| 第七步 |
估算标的企业相关参数 |
根据价值比率选择NOIAT、EBIT、EBITDA、净利润、收入、净资产等参数 |
| 第八步 |
计算市场法初步结果 |
价值=价值比率×相关参数 |
| 第九步 |
考虑营运资金最低保有量调整 |
判断实际营运资金是否满足正常经营需求 |
| 第十步 |
考虑流动性、控制权等折价或溢价 |
包括缺少流动性折扣、控股溢价、少数股权折扣等 |
| 第十一步 |
加回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净值 |
一般适用于控股权或企业整体价值评估 |
| 第十二步 |
分析协调最终结论 |
在多个价值比率结果中选择最合理的市场法结论 |
市场法基本计算逻辑:标的企业价值=标的企业适用价值比率×标的企业相关参数
其中,价值比率的选择和修正,是市场法评估中最关键的专业判断环节。
四、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实务要点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在上市公司中选择与被评估单位具有可比性的公司作为可比对象,通过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和财务指标构建价值比率,再估算标的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
1. 上市公司比较法的优势与不足
| 项目 |
具体内容 |
| 优势一 |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公开,便于计算股权市场价值 |
| 优势二 |
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经营信息披露较充分,数据获取渠道较规范 |
| 优势三 |
便于进行多家可比公司之间的横向比较 |
| 不足一 |
上市公司市值反映证券交易市场价值,而非上市公司股权通常交易于产权市场 |
| 不足二 |
证券市场与产权市场之间存在流动性差异 |
| 不足三 |
标的企业为非上市公司时,通常需要考虑缺少流动性折扣 |
上市公司比较法得出的价值状态,通常首先反映的是“具有流动性的少数股权价值”。如果被评估股权是非上市股权,或者是控股权股权,评估人员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进行缺少流动性折扣、控制权溢价或少数股权折扣调整。
2. 可比上市公司的选择标准
| 选择维度 |
具体标准 |
| 上市交易历史 |
有一定时间的上市交易历史,近期股票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波动 |
| 行业与主营业务 |
与被评估单位属于相同或相似行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 |
| 经营业绩 |
盈利企业应选择盈利企业作为可比对象;亏损企业原则上也应选择亏损企业作为可比对象 |
| 经营规模 |
资产规模、收入规模、业务规模尽量相当 |
| 成长性 |
未来成长性与标的企业相近 |
| 渠道与市场 |
供应渠道、销售渠道、产品结构、地域因素等尽可能接近 |
| 特殊事项 |
注意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主营业务变化的公司 |
如果可比对象的选择标准是业务可比,通常适合选择全投资口径价值比率;如果可比对象的选择标准进一步要求股权可比,则应增加资本结构或资产负债率可比条件,并可考虑采用股权口径价值比率。
3. 可比对象数量
| 情况 |
处理建议 |
| 可比上市公司数量较少 |
优先保证可比质量,必要时披露选择限制 |
| 可比上市公司数量较多 |
应提高可比标准,筛选更可比的对象 |
| 一般实务经验 |
选择3至6家质量较高的可比上市公司较为适宜 |
五、财务数据分析与调整
市场法不能直接拿上市公司公开数据或交易案例数据机械计算价值比率。为了保证口径一致,评估人员需要对目标企业和可比对象的财务数据进行必要调整。
1. 会计政策差异调整
| 调整事项 |
可能影响 |
| 折旧政策差异 |
影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利润、EBIT、EBITDA |
| 摊销政策差异 |
影响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利润指标 |
| 存货计价政策差异 |
影响成本、毛利率、存货账面价值 |
| 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差异 |
影响应收账款净额、利润 |
| 收入确认标准差异 |
影响收入规模、利润和收入类价值比率 |
2. 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识别
| 类别 |
常见项目 |
| 非经营性资产 |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 |
| 溢余资产 |
超过正常经营所需的现金、金融资产、能力溢余资产 |
| 闲置资产 |
暂时未发挥作用或不参与主营业务经营的资产 |
| 非生产经营资产 |
家属楼、职工子弟学校、医院等 |
| 在建工程 |
如果未来收益未体现在预测中,应作为单独资产考虑 |
| 非经营性负债 |
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股利、与非经营性资产相关的负息负债等 |
实务中应注意,采用合并口径市场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需要结合合并范围判断,不能简单一概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加回或扣除。
六、价值比率的分类与适用
价值比率是市场法评估的核心工具。它本质上是“单位价值”的概念,即每一单位盈利、收入、资产或其他经营指标,对应多少企业整体价值或股权价值。
1. 按指标类型划分
| 价值比率类型 |
常见指标 |
适用特点 |
| 盈利类价值比率 |
EV/NOIAT、EV/EBIT、EV/EBITDA、P/E |
适用于盈利较稳定、盈利能力能代表企业价值的企业 |
| 收入类价值比率 |
EV/收入、P/S |
适用于收入与企业价值关联度较高,成本费用率可比的企业 |
| 资产类价值比率 |
EV/总资产、P/B |
适用于资产价值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资产账面记录较可靠的企业 |
| 非财务类价值比率 |
EV/矿山储量、EV/仓库容量、EV/活跃用户数等 |
适用于具有特殊行业经营指标的企业 |
2. 按口径划分
| 口径类型 |
分子 |
分母 |
常见价值比率 |
注意事项 |
| 全投资口径 |
企业整体价值EV |
全投资口径指标 |
EV/NOIAT、EV/EBIT、EV/EBITDA、EV/收入、EV/总资产 |
不直接受资本结构影响,更适合企业整体价值或资产组价值评估 |
| 股权口径 |
股权价值E |
股权口径指标 |
P/E、P/B、P/S |
受资本结构影响明显,需关注资产负债率或D/E差异 |
| 收入口径 |
企业价值或股权价值 |
销售收入 |
EV/S、P/S |
对成本率、费用率、盈利模式要求较高 |
3. 常见价值比率适用条件表
| 价值比率 |
适用口径 |
主要适用条件 |
主要风险 |
| EV/NOIAT |
全投资口径 |
适合经营收益稳定、税后经营利润能代表价值的企业 |
需关注税率、折现率、成长性差异 |
| EV/EBIT |
全投资口径 |
适合折旧摊销影响不大、经营利润可比的企业 |
需关注所得税率、折旧摊销政策差异 |
| EV/EBITDA |
全投资口径 |
适合资本性支出、折旧摊销差异较大的行业 |
容易忽略资本性支出和营运资金需求 |
| P/E |
股权口径 |
适合净利润稳定、资本结构可比的企业 |
受财务杠杆、非经常性损益影响较大 |
| P/B |
股权口径 |
适合资产账面价值较能反映价值的行业 |
受会计政策、无形资产记录、资产质量影响 |
| P/S |
股权口径 |
适合收入规模与价值关联度较强的企业 |
若毛利率、费用率差异大,容易失真 |
| EV/S |
全投资口径 |
适合收入质量稳定、成本费用率可比的企业 |
不能直接反映盈利能力 |
七、价值比率计算时限
| 数据类型 |
可选口径 |
实务建议 |
| 股票价格数据 |
基准日单日收盘价或均价;基准日前30日、60日、90日均价 |
一般建议股票价格时限不要超过90日 |
| 收益、盈利类财务数据 |
基准日前12个月;前一个会计年度;本年年化数据 |
可比对象与标的企业期间应保持一致 |
| 资产类财务数据 |
评估基准日数据 |
应与评估基准日资产状态匹配 |
如果可比对象采用最近12个月价值比率,标的企业也应采用最近12个月相关参数;如果可比对象采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价值比率,标的企业也应采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参数。期间不一致会导致价值比率失去可比性。
八、交易案例比较法的实务要点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在近期并购、收购或产权交易案例中,选择与标的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案例作为可比对象,利用实际成交价格或合理报价构建价值比率,并估算标的企业价值。
1. 交易案例比较法的优势与不足
| 项目 |
内容 |
| 优势 |
可比案例直接来源于产权交易市场,与标的企业可能交易市场更接近 |
| 优势 |
通常不需要进行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证券市场与产权市场差异调整 |
| 不足 |
可比案例选择难度较大 |
| 不足 |
交易案例财务数据获取难度较大 |
| 不足 |
数据收集渠道不如上市公司公开信息规范,可靠性需要重点核查 |
2. 交易案例选择渠道
| 渠道 |
说明 |
| 专业机构数据终端 |
可系统检索并购交易案例 |
| 各地产权交易所网站 |
可获取产权交易挂牌、成交信息 |
| 上市公司公告 |
可获取上市公司子公司并购、重组案例 |
| 其他公开渠道 |
需核查交易真实性、数据完整性和可验证性 |
3. 交易案例可比标准
| 可比维度 |
具体要求 |
| 业务可比 |
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 |
| 时间可比 |
成交日期与评估基准日相近,最好在一年以内 |
| 控制权状态可比 |
交易案例控制权状态与被评估股权控制权状态一致 |
| 股权可比 |
在业务可比基础上,资本结构或资产负债率相似 |
交易案例比较法中,可比案例数量一般应具有一定规模,实务上建议不少于8至10个,以降低单个交易特殊因素对结论的影响。
九、可比对象选择的核心逻辑
市场法选择可比对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可比对象价值比率推导标的企业价值比率。因此,真正的可比不是表面业务相似,而是价值比率可比。
| 可比层面 |
含义 |
| 市场可比 |
可比对象与标的企业处于同一市场或可比市场 |
| 经营业务可比 |
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未来发展趋势相同或相似 |
| 资本结构可比 |
资本结构或资产负债率相同或相似 |
资本结构差异对PE的影响示例
| 项目 |
A公司 |
B公司 |
| 企业整体价值D+E |
1,000.0 |
1,000.0 |
| EBIT |
100.0 |
100.0 |
| 股权价值E |
800.0 |
200.0 |
| 债权价值D |
200.0 |
800.0 |
| 资本结构D/E |
0.25 |
4.00 |
| 负息负债利率 |
5.0% |
7.0% |
| 负息负债利息I |
10.0 |
56.0 |
| 净利润 |
67.5 |
33.0 |
| EBIT价值比率 |
10.0 |
10.0 |
| PE价值比率 |
11.9 |
6.1 |
从上表可以看出,A公司和B公司的企业整体价值相同,EBIT相同,因此EBIT价值比率均为10.0。但由于资本结构不同,B公司的负债规模和利息支出更高,净利润明显低于A公司,导致PE价值比率出现明显差异。这个案例说明,业务可比不能替代资本结构可比,特别是在采用P/E、P/B、P/S等股权口径价值比率时,必须关注资本结构或资产负债率差异。
十、跨市场、跨国家可比对象选择问题
| 评估目的 |
目标市场判断 |
可比对象选择 |
| 国内企业海外并购 |
标的企业将在海外市场交易 |
优先选择海外市场可比对象 |
| 国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标的资产将在中国大陆市场交易 |
优先选择国内上市公司或国内并购案例 |
| 境外标的但境内交易 |
应关注中国大陆市场投资者的定价逻辑 |
不能简单采用境外市场价格倍数 |
案例一:波兰汽车零部件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评估
| 项目 |
内容 |
| 评估目的 |
国内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 |
| 标的企业 |
注册地在欧洲波兰,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 |
| 采用方法 |
上市公司比较法 |
| 原可比对象 |
卢森堡企业,华沙上市;瑞典企业,NASDAQ上市;美国企业,NASDAQ上市 |
| 问题所在 |
评估目的要求的是中国大陆市场上的交易价值,但可比对象反映的是华沙市场或NASDAQ市场的价值 |
| 进一步问题 |
标的企业经营地在波兰,可比对象经营地分别为卢森堡、瑞典、美国,国家风险、税收制度和经营环境存在差异 |
| 实务结论 |
可比对象选择存在市场差异和国家风险差异,需要进行调整;如果无法合理调整,应谨慎使用 |
案例二:中国企业收购新加坡A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B公司
| 项目 |
内容 |
| 交易背景 |
国内X公司准备到新加坡收购A公司 |
| A公司情况 |
经营地在新加坡 |
| B公司情况 |
A公司拥有美国B公司100%股权 |
| A公司评估市场 |
新加坡产权交易市场 |
| B公司评估市场 |
需要判断最有利市场,可能是美国市场,也可能是新加坡市场 |
| 实务结论 |
评估A公司时应在新加坡市场选择可比对象;评估B公司时应根据委托方意愿、实际交易路径和最有利市场原则判断可比对象市场 |
十一、价值比率选择的附加条件
1. 全投资价值对应指标
FCFF=EBIT×(1-所得税率)+折旧摊销-营运资金增加额-资本性支出
NOIAT=EBIT×(1-所得税率)+折旧摊销
2. 股权价值对应指标
FCFE=利润总额×(1-所得税率)+折旧摊销+负息负债本金增加额-营运资金增加额-资本性支出
NIOE=利润总额×(1-所得税率)+折旧摊销
3. 不同价值比率的附加可比条件
| 选择的价值比率 |
需要增加的可比条件 |
| EBITDA价值比率、EBIT价值比率 |
标的企业与可比对象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应可比 |
| 总资产价值比率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政策可比;无形资产账面记录可比 |
| P/E |
资本结构或资产负债率可比 |
| P/B |
资本结构或资产负债率可比;折旧摊销政策可比;无形资产账面记录可比 |
| EV/S |
销售成本率、费用率可比 |
| P/S |
销售成本率、费用率可比;资本结构或资产负债率可比 |
对于商誉减值测试,P/E、P/B、P/S等股权口径价值比率通常不能直接套用。商誉减值测试关注的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更接近企业整体经营资产口径。如果采用股权口径价值比率,需要充分说明口径转换、资本结构影响和适用性,否则容易出现评估口径不一致的问题。
十二、价值比率的实质与修正逻辑
市场法价值比率并不是孤立的市场倍数,它与收益法资本化模型存在内在联系。
Value=NCF1÷(k-g)
Value÷NCF1=1÷(k-g)
因此,价值比率可以理解为资本化率k-g的倒数。市场法评估实质上隐含了一个假设:企业未来收益在第一年基础上按照某一长期增长率增长,企业价值由第一年收益、经营风险和长期增长率共同决定。
1. 全投资税后收益价值比率
EV=NOIAT1÷(WACC-g)
| 参数 |
含义 |
| EV |
企业整体价值 |
| NOIAT1 |
第一年全投资税后净收益 |
| WACC |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
| g |
NOIAT持续增长率 |
2. 股权净收益价值比率
E=NIOE1÷(CAPM-g)
| 参数 |
含义 |
| E |
企业股权价值 |
| NIOE1 |
第一年股权净收益 |
| CAPM |
股权折现率 |
| g |
NIOE持续增长率 |
十三、流动性折扣、控制权溢价与缺少控制权折扣
1. 上市公司比较法下的价值状态
| 价值状态 |
是否通常由上市公司比较法直接反映 |
是否需要调整 |
| 流动性、少数股权价值 |
是 |
通常为上市公司比较法初始状态 |
| 缺少流动性、少数股权价值 |
否 |
通常需要考虑缺少流动性折扣 |
| 缺少流动性、控制权价值 |
否 |
需要结合缺少流动性折扣和控制权溢价判断 |
| 流动性、控制权价值 |
否 |
需根据评估对象和市场证据判断 |
2. 交易案例比较法下的价值状态
| 项目 |
判断 |
| 流动性状态 |
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案例通常代表缺少流动性状态 |
| 控制权状态 |
取决于交易案例本身是控股权交易还是少数股权交易 |
| 调整重点 |
应确保可比案例控制权状态与被评估股权状态一致 |
3. 控制权溢价与缺少控制权折扣
| 概念 |
含义 |
| 控制权溢价 |
在缺少控制权价值基础上,为取得控制权支付的溢价 |
| 缺少控制权折扣 |
在控制权价值基础上,因缺少控制权而形成的折扣 |
缺少控制权折扣率=1-1÷(1+控制权溢价率)
十四、缺少流动性折扣的调整方式
1. 后调整方式
| 步骤 |
计算逻辑 |
| 第一步 |
EV可比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价×总股数+债权市场价值 |
| 第二步 |
用EV/相关指标计算可比上市公司价值比率,并推导标的企业EV |
| 第三步 |
E标的企业=(EV标的企业-D标的企业)×(1-DLOM) |
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当上市公司与标的企业资本结构存在较大差异时,可能产生将标的企业债权价值也“打折”的实际效果。
2. 前调整方式
| 步骤 |
计算逻辑 |
| 第一步 |
EV可比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价×总股数×(1-DLOM)+债权市场价值 |
| 第二步 |
用调整后的EV/相关指标计算价值比率 |
| 第三步 |
EV标的企业=标的企业相关指标×修正后价值比率 |
| 第四步 |
E标的企业=EV标的企业-D标的企业 |
前调整方式的逻辑是:缺少流动性折扣应当调整股权价值,而不是调整债权价值。先对可比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流动性折扣调整,再构建企业整体价值比率,可以避免对债权价值错误打折。控制权溢价的调整也可以参考这一思路,在形成可比对象价值比率之前进行处理。
十五、营运资金最低保有量调整
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时,采用盈利类和收入类价值比率容易使交易者更多关注损益表,而忽略资产负债表。但企业正常经营必须持有一定水平的营运资金。如果交易或评估结论隐含的是完整业务资产组价值,则该业务资产组应当包含足够的营运资金。
1. 调整必要性
| 情形 |
是否需要关注营运资金调整 |
| 标的企业营运资金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
一般无需额外调整 |
| 标的企业营运资金低于最低保有量 |
需要考虑扣减不足部分 |
| 标的企业营运资金明显高于正常需要 |
超出部分可能作为溢余资产单独考虑 |
| 企业交割时剔除现金、应收款等流动资产 |
应重新判断交割后营运资金是否满足经营需要 |
2. 营运资金估算公式
营运资金年需求量=年度预测付现成本费用合计÷营运资金年综合周转次数
营运资金年综合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3. 周转天数计算表
| 项目 |
周转天数公式 |
周转次数公式 |
| 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
| 预收账款 |
预收账款周转天数=360÷预收账款周转次数 |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
| 存货 |
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次数 |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
| 预付账款 |
预付账款周转天数=360÷预付账款周转次数 |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
| 应付账款 |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360÷应付账款周转次数 |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
4. 营运资金实务问题判断
| 问题 |
实务判断 |
| 企业是否可以有负营运资金 |
可以。负营运资金在部分行业是正常现象,但要关注可持续性 |
| 负营运资金是否代表不用预测未来营运资金 |
不是。负营运资金不等于未来没有营运资金需求 |
| 估算营运资金时是否考虑利息支出 |
全投资现金流模型下通常不考虑利息;股权现金流模型下原则上应考虑 |
| 估算营运资金时是否考虑所得税支出 |
通常不考虑。所得税属于收益再分配现金支出,不属于生产经营付现成本 |
十六、典型案例:上市公司比较法价值比率修正
某市场法案例中,评估人员选择中国海诚、中材国际、东华科技、山河智能作为可比上市公司,并计算最近12个月相关价值比率。
1. 对比公司价值比率数据表
| 计算时间 |
对比公司 |
NOIAT价值比率 |
NOIAT1/EBIT1 |
EBIT价值比率 |
NOIAT1/EBITDA1 |
EBITDA价值比率 |
| 最近12个月 |
中国海诚 |
34.74 |
99.3% |
34.51 |
86.9% |
30.18 |
| 最近12个月 |
中材国际 |
46.22 |
87.9% |
40.65 |
85.4% |
39.49 |
| 最近12个月 |
东华科技 |
46.00 |
90.5% |
41.61 |
85.8% |
39.46 |
| 最近12个月 |
山河智能 |
22.29 |
95.1% |
21.21 |
86.4% |
19.25 |
从表中可以看出,不同可比公司的原始价值比率存在较大差异。如果直接采用简单平均值,可能无法充分反映标的企业与可比公司之间的风险和成长性差异。因此,需要进一步进行价值比率修正。
2. 标的企业与可比公司NOIAT长期增长率表
| 序号 |
单位名称 |
2006年NOIAT |
2007年NOIAT |
2008年NOIAT |
2009年NOIAT |
2010年NOIAT |
2011年预测 |
2012年预测 |
2013年预测 |
2014年预测 |
2015年预测 |
平均增长率g |
| 1 |
中国海诚 |
3,452.3 |
3,502.7 |
4,081.4 |
4,944.2 |
6,158.5 |
7,082.3 |
7,790.6 |
8,413.8 |
8,750.4 |
8,925.4 |
5.95% |
| 2 |
中材国际 |
19,026.1 |
14,144.9 |
38,487.6 |
22,127.2 |
57,220.2 |
65,803.2 |
72,383.6 |
78,174.2 |
81,301.2 |
82,927.2 |
5.95% |
| 3 |
东华科技 |
5,415.8 |
8,386.8 |
11,741.9 |
21,590.6 |
23,000.9 |
26,451.1 |
29,096.2 |
32,005.8 |
33,286.0 |
33,951.7 |
6.44% |
| 4 |
山河智能 |
14,199.1 |
17,561.6 |
10,657.7 |
15,765.2 |
33,651.0 |
38,698.7 |
42,568.6 |
45,974.1 |
47,813.0 |
48,769.3 |
5.95% |
| 5 |
被评估单位 |
1,156.5 |
1,965.8 |
3,654.7 |
2,903.3 |
3,621.6 |
3,085.6 |
3,239.9 |
3,337.1 |
3,403.8 |
3,437.9 |
2.74% |
从长期增长率看,被评估单位的平均增长率为2.74%,明显低于中国海诚、中材国际、山河智能的5.95%,也低于东华科技的6.44%。因此,在采用这些可比公司的价值比率时,必须考虑成长性差异。如果不修正,直接采用可比公司价值比率,可能高估标的企业价值。
3. NOIAT价值比率修正表
| 计算时间 |
对比公司 |
对比公司折现率 |
目标公司折现率 |
对比公司NOIAT长期增长率 |
目标公司NOIAT长期增长率 |
风险因素修正 |
增长率修正 |
NOIAT比率乘数修正前 |
对比公司比率乘数倒数 |
比率乘数修正后 |
| 最近12个月 |
中国海诚 |
12.09% |
15.39% |
5.95% |
2.74% |
3.30% |
3.21% |
34.74 |
0.03 |
10.65 |
| 最近12个月 |
中材国际 |
10.02% |
14.82% |
5.95% |
2.74% |
4.80% |
3.21% |
46.22 |
0.02 |
9.82 |
| 最近12个月 |
东华科技 |
12.68% |
16.80% |
6.44% |
2.74% |
4.12% |
3.70% |
46.00 |
0.02 |
10.01 |
| 最近12个月 |
山河智能 |
12.01% |
15.45% |
5.95% |
2.74% |
3.44% |
3.21% |
22.29 |
0.04 |
8.98 |
| 平均取值 |
9.86 |
该案例中,可比公司原始NOIAT价值比率从22.29到46.22不等,差异较大。经过折现率差异和长期增长率差异修正后,修正后的NOIAT价值比率集中在8.98至10.65之间,平均取值为9.86。这个结果说明,价值比率修正能够有效降低不同可比公司原始倍数差异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使标的企业价值比率更符合自身风险和成长性水平。
十七、市场法实务常见误区
| 常见误区 |
问题表现 |
正确处理 |
| 只看行业可比 |
找几家同行公司直接套倍数 |
应进一步分析业务、规模、盈利、成长性、资本结构是否可比 |
| 机械使用PE、PB、PS |
不区分全投资口径和股权口径 |
根据评估对象选择对应口径价值比率 |
| 忽视资本结构差异 |
债务水平不同仍直接比较股权价值比率 |
采用股权口径倍数时必须关注D/E或资产负债率 |
| 忽视流动性差异 |
用上市公司市值直接评估非上市股权 |
应考虑缺少流动性折扣 |
| 忽视控制权状态 |
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直接比较 |
应判断是否存在控制权溢价或缺少控制权折扣 |
| 忽视非经营性资产负债 |
将所有资产负债都纳入经营价值比率 |
应剥离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并单独加回或扣除 |
| 忽视营运资金 |
只关注利润表,不关注资产负债表 |
应判断标的企业是否具备最低营运资金保有量 |
| 跨市场直接套用倍数 |
用境外市场倍数直接评估境内交易价值 |
应考虑目标交易市场、国家风险和税收差异 |
十八、结语
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看似简洁,实则对评估人员的专业判断要求很高。市场法不是简单寻找同行公司并套用市盈率,也不是直接引用并购案例价格。其核心在于:明确评估对象口径,判断目标交易市场,选择真正具有可比性的可比对象,构建分子分母口径一致的价值比率,并对风险、成长性、资本结构、流动性、控制权状态、营运资金和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进行合理修正。
对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言,市场法的重点不在于公式本身有多复杂,而在于每一个价值比率背后是否有清晰的经济逻辑,每一项调整是否能够解释标的企业与可比对象之间真实存在的差异。只有做到口径一致、市场一致、风险匹配、参数可比,市场法评估结论才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可验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