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
(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组织编写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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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

1

目 录

一、总则 ……………………………………………………………………………………………………….. 1

(一)总体思路 ……………………………………………………………………………………… 1

(二)适用对象 ……………………………………………………………………………………… 1

(三)主要特点 ……………………………………………………………………………………… 1

1.指导性 ……………………………………………………………………………………….. 1

2.针对性 ……………………………………………………………………………………….. 1

3.可操作性 ……………………………………………………………………………………. 2

二、估算方法 ………………………………………………………………………………………………… 2

(一)参考该专利已自行实施产生的收益 ………………………………………………. 2

1.参考基准 ……………………………………………………………………………………. 2

2.计算方式 ……………………………………………………………………………………. 2

3.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 3

(二)参考该专利已许可实施的使用费 ………………………………………………….. 3

1.参考基准 ……………………………………………………………………………………. 3

2.计算方式 ……………………………………………………………………………………. 3

3.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 4

(三)参考同行业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 ………………………………………………. 4

1.参考基准 ……………………………………………………………………………………. 4

2.计算方式 ……………………………………………………………………………………. 5

3.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 5

4.注意事项 ……………………………………………………………………………………. 6

(四)参考国际一般许可费率 ………………………………………………………………… 7

1.参考基准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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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方式 ……………………………………………………………………………………. 7

3.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 7

(五)资产评估方法 ………………………………………………………………………………. 8

1.常用方法 ……………………………………………………………………………………. 8

2.主要依据 ……………………………………………………………………………………. 8

3.注意事项 ……………………………………………………………………………………. 8

三、操作步骤 ………………………………………………………………………………………………… 9

(一)判断专利开放许可适当性 …………………………………………………………….. 9

(二)根据场景选择估算方法 ………………………………………………………………… 9

1. 专利技术已自行实施 …………………………………………………………………… 9

2. 专利技术已许可他人实施 ……………………………………………………………. 9

3. 专利技术未实施 ………………………………………………………………………….. 9

(三)确定计算基数 …………………………………………………………………………….. 10

(四)设置调整系数 …………………………………………………………………………….. 10

(五)估算使用费并确定支付方式 ……………………………………………………….. 10

1. 一次总付或总付额内分期支付 …………………………………………………… 11

2. 提成支付或入门费与提成相结合 ……………………………………………….. 11

3. 按节点支付 ……………………………………………………………………………….. 12

附件1: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示例 ……………………………………………………………….. 13

附件2:“十三五”国民经济行业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统计表 ……………………………. 19

附件3:本指引编制参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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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

1

为指导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时,科学、公

允、合理地制定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支

持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更好实施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

(一)总体思路

遵循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尊重当事人意

思自治,引导专利权人自愿自主选择估算方法,科学合理提

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促进市场化定价

和许可达成,形成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

(二)适用对象

本指引适用于专利权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明确专

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时参考使用,也适合被许

可人寻求开放许可专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专利开放许

可开展相关服务时参考使用。

(三)主要特点

1.指导性

本指引指导、帮助专利权人估算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

其中给出的许可使用费估算方法和示例,仅供相关方参考使

用,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2.针对性

本指引根据专利实施许可的一般原理,结合开放许可的

具体场景,针对性地提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估算方法,

以及相应的参考基准、在基准基础上进行调整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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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等内容。

3.可操作性

本指引注重实操性,在阐述专利开放许可基本制度原理

的同时,帮助专利权人选用简明易懂、操作性强的方法,方

便快捷地对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

二、估算方法

(一)参考该专利已自行实施产生的收益

1.参考基准

如果拟开放许可专利已自行实施,形成在市场上销售的

专利产品,则可以将专利产品销售收益中该专利技术的贡献

部分作为参考基准。具体来说,该参考基准可以由专利产品

年均利润和专利技术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率来确定。

2.计算方式

将专利产品销售收益中该专利技术的贡献部分作为参

考基准,再结合许可条件存在的差异和开放许可“一对多”

特性,设置相应的调整系数,将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和

调整系数相乘,估算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

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具体公式如下:

固定或可折算金额支付:

专利开放许可年均使用费=自行实施专利产品年均利润

×专利对产品的利润的贡献率×调整系数

按销售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支付: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专利对产品的销售额或利

润的贡献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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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该种情况下,需要考虑该专利产品或类似产品市场情况,

如果该专利产品或类似产品生产销售量多面广、市场已趋饱

和,预期被许可人将来通过达成开放许可的获益可能较少,

则调整系数应适当调低。

另外,还需要考虑专利开放许可“一对多”特性,根据

预期被许可人的数量,对调整系数进一步调整。例如,如果

拟开放许可专利技术方案易于实施,预期被许可人数量较多,

则可以进一步调低调整系数,通过设置较低的开放许可使用

费、实现较多的许可达成数量来获得更好的许可收益。

(二)参考该专利已许可实施的使用费

1.参考基准

如果拟开放许可专利之前已签订过普通许可合同,则可

将该专利普通许可的使用费作为参考基准。

2.计算方式

将该专利普通许可的使用费作为参考基准,再结合许可

条件存在的差异和开放许可“一对多”特性,设置相应的调

整系数,将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和调整系数相乘,估算

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

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具体公式如下:

固定或可折算金额支付:

专利开放许可年均使用费=已签订的专利普通许可合同

年均使用费×调整系数

按销售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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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入门费: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已签订的专利普通许可合

同提成率×调整系数

有入门费: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已签订的专利普通许可合

同提成率×调整系数

专利开放许可入门费=已签订的专利普通许可合同入门

费×调整系数

3.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该种情况下,拟开放许可专利与已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

专利为同一专利,需要考虑许可时间点、已签订普通许可合

同的数量和许可期限等许可条件的不同对许可使用费产生

的影响。例如,如果已签订许可合同数量较多,该专利产品

或类似产品生产销售量多面广、市场已趋饱和,预期被许可

人将来通过达成开放许可的获益可能较少,则调整系数应适

当调低。

此外,还需要考虑专利开放许可“一对多”特性,根据

预期被许可人的数量,对调整系数进一步调整。

(三)参考同行业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

1.参考基准

与拟开放许可专利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或国民经济

行业已签订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统计数据,可以作为

参考基准。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十三五”国民经

济行业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相关数据(见附件),以及滚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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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2017-2021 年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专利开放许可制

度正式实施后,还可以参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公告的

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已达成的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数据。

2.计算方式

以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中的使用

费平均数据作为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结合拟开放许可

专利的实际情况以及开放许可“一对多”的特性,设置相应

的调整系数,将参考基准与调整系数相乘,估算出专利开放

许可使用费。

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具体公式如下:

固定或可折算金额支付:

专利开放许可年均使用费=同行业统计平均每件专利金

额×调整系数

按销售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支付:

无入门费: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同行业统计平均提成率×

调整系数

有入门费: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同行业统计平均提成率×

调整系数

专利开放许可入门费=同行业统计平均入门费×调整系

3.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该种情况下调整系数的计算,主要将拟开放许可专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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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价值与同行业已许可专利的总体情况进行比较得出。如果

经综合考虑认为拟开放许可专利的自身价值高于同行业专

利平均价值,则调高调整系数;如果拟开放许可专利自身价

值低于同行业专利平均价值,则调低调整系数。

影响拟开放许可专利自身价值的因素,主要从法律价值、

技术价值、经济价值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价值主要从权利稳定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权

可判定性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权利稳定性为例,如果拟开放

许可专利经过1 次以上复审或无效程序后仍然维持有效,则

可以适当调高调整系数,反之亦然。

技术价值主要从技术先进性、替代性、独立性、成熟度、

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技术先进性为例,如果拟开放

许可专利技术与本行业一般专利技术相比,处于领先地位、

解决的是关键问题,则可以适当调高调整系数,反之亦然。

经济价值主要从剩余经济寿命、市场应用情况或前景、

诉讼赔偿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虑。以诉讼赔偿情况为例,如果

拟开放许可专利发生过诉讼并获得赔偿,则可以适当调高调

整系数,反之亦然。

最后,还需要考虑专利开放许可“一对多”特性,根据

预期被许可人的数量,对参考基准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4.注意事项

当统计数据中未包含本行业数据时,可参考相近行业数

据或使用其他方法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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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在确定专利开放许可的许可期限时,可以关注

和参考本行业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统计数据中的平均许

可年限,综合考虑拟开放许可专利实施难度、生产准备周期

等因素,合理设置专利开放许可的许可期限。

(四)参考国际一般许可费率

1.参考基准

根据国际一般经验,将产品利润的25%1或产品销售额的

5%2作为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提成率的谈判基准,许可双方

在此基础上对提成率作进一步调整。

2.计算方式

将专利产品利润的25%或专利产品销售额的5%作为专

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时,考虑开放

许可“一对多”的特性,根据预期的被许可人数量,设置相

应的调整系数,将参考基准与调整系数相乘,估算出专利开

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

具体公式如下:

按销售额提成支付: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5%×调整系数

按利润提成支付: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25%×调整系数

3.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该种情况下,调整系数的设置主要考虑开放许可“一对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展和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报告《INTELLECTUAL PROPERTY

VALUATION MANUAL FOR ACADEMIC INSTITUTIONS》5.8.2. History of the 25% Rule。

2 国外研究机构对3 万多份许可合同统计数据显示,基于销售收入的许可费提成率中位数为5%。Time series

of sales based royalty rates. https://www.royaltysta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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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特性,根据预期的被许可人数量对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当选用专利产品销售额的5%作为提成率的参考基准时,

还应该考虑各行业利润率的差异,拟开放许可专利技术所属

行业利润率1较低的,可以适当调低调整系数,进一步降低产

品销售额的提成率。

(五)资产评估方法

1.常用方法

可以采用资产评估方法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常

见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

收益法是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

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

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

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

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差异修正后,确定评估

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2.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等。

3.注意事项

选用资产评估方法对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时,

1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 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为6.8%,41 个工业大类中,利润率超

过20%的仅有医药制造业(21.4%)、煤炭开采和洗选业(21.3%)两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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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估算,也可以委托具有

知识产权评估经验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评估。估算时,需要

充分考虑开放许可的具体场景和“一对多”特性对调整系数

进行调整。

三、操作步骤

(一)判断专利开放许可适当性

专利权人应对拟开放许可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的稳定

性、专利的可实施性、应用前景等进行分析研判,并筛选出

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较强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

处于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状态的专利不得进行开放许可。

(二)根据场景选择估算方法

1. 专利技术已自行实施

专利技术已自行实施的,专利权人适宜选择参考该专利

产品收益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专利权人也可以选用

参考同行业专利许可统计数据,或参考国际一般许可费率对

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

2. 专利技术已许可他人实施

专利技术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权人适宜选择参考该

专利已签订的普通许可合同,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

专利权人也可以选用其他方法进行估算。

3. 专利技术未实施

专利技术未自行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权人

可以参考同行业专利许可统计数据,也可以参考国际一般许

可费率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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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专利权人是专利技术的研发方,掌握研发过程中的

财务数据,可以考虑运用资产评估方法中的成本法对开放许

可使用费进行估算。

(三)确定计算基数

选择参考该专利自实施相关数据的方法进行估算时,参

考基准(即计算基数)为该专利在自行实施过程中,专利技

术部分产生的收益。

选择参考专利已许可使用费的方法进行估算时,参考基

准(即计算基数)为拟开放许可专利此前已经签订的普通许

可合同中的许可使用费。

选择参考同行业专利许可统计数据进行估算时,参考基

准(即计算基数)可以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实施

普通许可合同统计数据中相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年均许可

使用费金额或平均提成率。

选择参考国际一般许可费率进行估算时,许可使用费提

成率的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可以采用专利产品利润的25%

或产品销售额的5%。

(四)设置调整系数

根据前述不同估算方法下调整系数的各个考虑因素,进

行综合分析,从而设置调整系数。

(五)估算使用费并确定支付方式

将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与调整系数相乘,计算得出

开放许可使用费。

专利权人可选择一次总付、总付额内分期支付、入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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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提成费相结合或里程碑付费等不同的支付方式。

1. 一次总付或总付额内分期支付

一次总付,是指许可使用费为一笔固定金额,由被许可

方一次付清的支付方式。一次总付方式,对于专利权人来说,

可以一次性获得所有的许可使用费,简便易行、风险较低,

但不能分享被许可人在实施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专利

产品后带来的收益;对被许可方来说,在未掌握专利技术实

施成效的情况下支付所有费用,经济负担较重,存在一定风

险。

总付额内分期支付,是指许可使用费为一笔固定金额,

由被许可方分次付清的支付方式。总付额内分期支付的方式,

可能发生被许可人延期付款或不再支付后续费用的情况,专

利权人应当提前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

2. 提成支付或入门费与提成相结合

提成支付是指不规定被许可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总额,

而是当被许可人实施专利获取实际收益时,按照利润或者产

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提成费。

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是指许可使用费分为两

部分,一是许可达成后先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二是专利实

施后再按照约定的比例向专利权人支付提成费。其中,许可

达成后先支付的金额被称为入门费,一般为固定金额。提成

费的计算基数常见的有销售额或利润额,其中前者多以当年

度合同产品净销售额计算,后者多以被许可方专利产品的净

利润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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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成支付方式,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如果被许可人

经营不善、没有收益,专利权人可能无法收取到许可使用费,

存在一定风险;对被许可人来说,支付能力要求较低。在后

期履约过程中,双方还需要对专利产品实际销售额或实际利

润,即提成费的计算基数进行确认,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

3. 按节点支付

按节点支付,也称为里程碑式支付,是指满足特定条件、

达到节点后支付相应许可使用费的方式。例如,在药品专利

许可时,根据药品注册步骤,在达到特定节点,如获得临床

试验批件、提出药品注册申请获得药品上市后,支付特定许

可使用费的方式。按节点付费方式可以减轻被许可人的前期

资金压力,还可以减少技术开发失败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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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示例

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示例

示例一

专利权人拟对发明专利“一种乙酰丙酸乙脂加氢反应的

催化剂”进行开放许可,该发明专利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

化学制品制造业”,专利权属清晰、状态稳定,该专利技术已

由专利权人自行实施数年,目前剩余保护年限12 年,计划

开放许可4 年。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步骤1、判断专利开放许可适当性

专利技术未处于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状态,当前专利产

品及类似产品的生产销售量不高,有较大的市场空间,适于

进行专利开放许可。

步骤2、选择估算方法

由于专利技术已自行实施,可以参考该专利自实施后专

利产品收益情况进行估算。

步骤3、确定计算基数

假设上一年专利产品销售利润为500 万元,该专利对专

利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为20%,则由于专利技术每年带来

增量收益为100 万元。

步骤4、计算调整系数

该种情况下,调整系数的设置主要考虑专利产品当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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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情况,以及预期达成的开放许可合同数量因素。经综合考

虑,调整系数设置为0.60。

步骤5、计算得到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

选择一次总付方式支付时,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专利

产品利润×该专利对专利产品利润的贡献率×调整系数×许可

期限=500×20%×0.60×4=240(万元)。

示例二

专利权人拟对发明专利“一种用于船舶制造的钢板”进

行开放许可,该发明专利所属行业为“金属制品业”,专利技

术未实施,专利权属清晰状态稳定、剩余专利保护年限10

年,计划开放许可5 年。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步骤1、判断专利开放许可适当性

专利技术未处于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状态;专利技术对

应产品市场化前景较好,适于进行专利开放许可。

步骤2、选择估算方法

由于专利技术未实施,可以参考同行业专利许可统计数

据进行估算。

步骤3、确定计算基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十三五”国民经济行业专利

实施普通许可统计表》显示,“金属制品业”按固定或可折

算金额支付年均专利金额7.6 万元,平均许可年限4.7 年;

按销售额提成无入门费的平均提成率为4.2%,平均许可年限

5.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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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此前,该专利技术

已分别许可给三个不同的被许可方实施,均签订了普通许可

合同,采用一次性总付方式,年均合同金额分别为18 万元、

20 万元和22 万元,许可年限5 年。该专利权属清晰、状态

稳定、剩余专利保护年限10 年,计划开放许可5 年。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步骤1、判断专利开放许可适当性

专利技术未处于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状态;专利技术对

应产品市场化前景较好,适于进行专利开放许可。

步骤2、选择估算方法

专利技术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适宜选择参考该专利已

签订的普通许可合同的使用费进行估算。

步骤3、确定计算基数

参考已签订多份普通许可合同确定年均合同金额为20

万元,许可年限为5 年。

步骤4、计算调整系数

该种情况下,拟开放许可专利与已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

专利为同一专利,调整系数的设置,主要考虑剩余经济寿命

的变化,被许可人的专利实施情况、专利产品市场占有情况,

以及预期达成的开放许可合同数量等因素。

经综合考虑,调整系数设置为0.75。

步骤5、计算得到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

专利权人选一次总付方式支付时,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

=已签订的专利普通许可合同年均使用费×调整系数×许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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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20×0.75×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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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本指引编制参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本指引编制过程中,参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年5 月28 日)

第四、五、六、七、八条;第八百四十六条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

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

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

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

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

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

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

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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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五十一、五

十二条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

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

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

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

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

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

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

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

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

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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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

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

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

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

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

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

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

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

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

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

称和拟交易价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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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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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

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

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

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

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五)《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

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

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

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

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

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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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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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100 号)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第四十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

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

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六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

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

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

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

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二、相关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

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

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

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

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

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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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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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448 号)

“三、试点任务。(三)做好定价指导等配套服务。1. 加

强定价指导。试点省局要向专利权人广泛宣传一次性付费、

提成支付、入门费附加提成支付等常见的支付方式;指导专

利权人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的“十三五”期间专利实

施许可使用费数据中的同行业平均许可金额或费率,实现合

理、公允、低成本定价;指导专利权人充分考虑开放许可“一

对多”特点,适当降低许可使用费标准。鼓励专利权人进行

阶段性免费许可,探索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更好激发许

可需求方积极性,以合理有效的方式扩大许可收益。”

(三)国资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

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

发科创规[2020]15 号)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

(八)加大知识产权实施力度。鼓励建立内部技术市场

和知识产权有偿使用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实施率。制定企业

对外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相关程序和技术推广目录,开展分

级管理,盘活现有资源。加强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合

作,提升运用效益。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利用

工资总额、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等分配激励政策,促进知

识产权实施。

(九)加强知识产权合规使用。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

收购时,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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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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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格。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投放市场前,

开展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尊重他人

知识产权,严格按照约定的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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