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誉减值测试中,资产组辨识看似是评估前端的范围确认问题,实质上直接影响测试对象、账面价值口径、现金流预测口径以及最终减值结论。很多商誉减值测试问题,并不是出在折现率、预测期或增长率上,而是从一开始就把“评估对象”理解错了。资产组边界一旦偏离准则口径,后续测算再精细,也可能建立在错误基础之上。
结合监管处罚案例和实务中较常见的问题,资产组辨识至少要特别防范以下几类误区。
一、误区一:将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形成的权益直接视为商誉资产组
商誉减值测试中的评估对象,是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而不是企业整体股权价值,也不是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价值。
实务中,有些项目在执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直接把被评估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所形成的权益作为一个资产组,对企业整体价值或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再将其作为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这种做法容易混淆企业价值评估和资产组减值测试之间的边界。
企业整体价值或股东权益价值,通常反映的是企业作为一个法人主体或股权投资标的的整体价值;而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关注的是能够从企业合并协同效应中受益、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二者在评估对象、资产范围、负债处理、现金流口径和价值内涵上并不当然一致。
监管处罚中曾指出,评估机构在对某公司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执行评估时,将该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所形成的权益视为一个资产组,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未能关注会计准则中商誉减值测试对应的评估对象,也未关注相关资产、负债在企业营运中的作用,未能恰当识别和认定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该行为被认定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三条的规定。
另有案例中,评估机构运用市场法评估某项目时,评估得出的所谓资产组可收回价值,实质上是被评估单位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价值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而非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价值。监管认为,评估机构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未恰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原则及其与资产评估准则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该行为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六条的规定。
因此,商誉减值测试不能简单把“公司”等同于“资产组”,也不能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等同于“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如果确需以法人主体作为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边界,也必须说明其符合资产组定义、现金流入独立性、商誉协同效应受益范围以及内部管理模式等判断依据,而不是直接以公司口径替代资产组口径。
二、误区二:将非经营性资产纳入含商誉资产组范围
含商誉资产组应当围绕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和能够产生相关现金流的业务范围进行识别。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以及与商誉协同效应无关的资产,通常不应纳入含商誉资产组范围。
在实务中,部分项目虽然口头上将咨询或评估范围表述为“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但在具体测算时,却将不属于经营活动的款项或资产纳入资产组范围,导致资产组边界被不恰当地扩大。这样做可能提高资产组可收回金额,掩盖真实的减值风险。
监管处罚中曾指出,评估机构未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必要核查验证,咨询报告中确定的价值咨询范围为企业申报的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但实际测算时将不属于经营性的款项纳入资产组范围,导致资产组范围认定不恰当。该行为被认定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在资产组辨识时,应当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对于与主营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不能为相关资产组产生现金流提供必要支持的资产,不宜纳入含商誉资产组。对于货币资金、往来款、投资性资产、闲置资产、对外投资等项目,更要逐项分析其性质、用途和现金流贡献,不能仅因其列示在被评估单位账面上,就当然纳入商誉资产组范围。
三、误区三:忽视购买日识别的账外无形资产
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可能识别出原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例如软件著作权、商标、专利、域名、客户关系、销售渠道、技术诀窍等。这些资产虽然在被购买方原财务报表中未必单独入账,但在企业合并购买日可能已经作为可辨认无形资产纳入评估和会计确认范围。
在后续商誉减值测试中,如果这些账外无形资产仍然参与相关业务经营,并与商誉所在资产组的现金流预测相关,就不能简单忽略。否则,就可能出现资产组账面价值范围与未来现金流预测口径不一致的问题:一方面,现金流预测中包含了这些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资产组范围和账面价值却未充分考虑相关无形资产,导致测试口径失衡。
监管处罚中曾指出,某公司在收购标的企业时,将其账面未记录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专利、域名等无形资产纳入购买日评估范围。但评估机构在后续年度对该标的企业商誉所在资产组进行评估时,未关注上述账外无形资产的识别及计量,导致资产组划分与未来现金流量预测口径不一致;同时,也未在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中详细说明商誉所在资产组与购买日、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是否一致,以及发生变化的原因。该情形被认定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因此,商誉减值测试不能只看企业当前账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会计科目,也要回溯购买日企业合并时识别的可辨认资产,特别是当年因并购确认或评估识别的账外无形资产。后续测试时,应关注这些资产是否仍在使用,是否仍对相关现金流产生贡献,是否需要纳入资产组范围,或者是否已发生处置、失效、替代、转移等变化。若与购买日或以前年度测试范围不一致,应说明变化原因及其对测试口径的影响。
四、实务提示:资产组辨识要抓住“对象、范围、口径”三件事
商誉减值测试中的资产组辨识,不能停留在名称层面,而要同时核对三件事。
第一,评估对象是否正确。测试对象应当是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而不是企业股权价值、全部资产负债形成的权益价值,或者未经分析的法人主体整体价值。
第二,资产范围是否恰当。纳入资产组的资产,应当与商誉协同效应、经营现金流和管理层经营决策具有实质关联。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与商誉受益范围无关的资产,通常不应纳入;购买日识别的账外无形资产,如果仍参与现金流形成,则应予以关注。
第三,测算口径是否一致。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保持一致。现金流预测中包含哪些资产和资源贡献,账面价值范围就应与之匹配;如果资产组范围发生变化,还应说明与购买日、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资产组范围是否一致,以及变化的原因和影响。
总体来看,资产组辨识最容易出现的错误,就是把商誉减值测试做成了企业整体估值,把经营性资产组做成了“全资产包”,或者把购买日已经识别的重要无形资源在后续测试中遗忘。商誉减值测试的前提,是先把资产组边界说清楚、定准确、前后口径保持一致。只有测试对象正确,后续现金流预测、折现率选取和减值结论才有可靠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