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誉减值测试中,方法选择和测试路径不能简单理解为“选一个评估方法算一个数”。商誉减值测试本质上是会计准则下的可收回金额测试,核心是比较含商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又取决于两个口径中的较高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因此,测试思路应当围绕准则逻辑展开,而不是直接套用企业价值评估的惯性表达。
一、由下至上测试:先夯实不含商誉部分,再测试含商誉资产组
商誉减值测试通常需要遵循“由下至上”的测试思路,可以理解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若相关资产或资产组已经出现减值迹象,应先对不含商誉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将除商誉以外的资产账面价值先行校正,避免把其他资产已经发生的减值风险转嫁到商誉测试环节。
这一步的作用,可以理解为先把非商誉资产的账面基础“夯实”。如果不含商誉资产组已经发生减值,就应先确认相关资产减值损失,使其账面价值调整至合理基础,再进入第二步测试。
例如,不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为16,000万元,存在减值迹象,经测试可收回金额为10,965万元,则应确认减值损失5,035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035万元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35万元
完成上述处理后,第二步是在10,965万元这一已经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基础上,继续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此时,测试对象不再是单项资产或不含商誉的资产组,而是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其经济实质通常是一项能够持续产生现金流的业务或业务组合。
二、商誉分摊:先明确商誉归属于哪个资产组
在进入含商誉资产组测试前,必须先解决商誉分摊问题。商誉不能脱离资产组单独测试,也不能随意挂在某个法人主体或股权投资项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要求,企业因合并形成的商誉,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方法分摊至相关资产组;难以分摊至单项资产组的,应当分摊至相关资产组组合。
商誉分摊的基本逻辑是:哪个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能够从企业合并形成的协同效应中受益,商誉就应分摊至相应范围。分摊时,通常应按照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如果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则可以按照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分摊。
如果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报告结构,导致原已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发生变化,也不能简单沿用原分摊结果,而应按照类似原则,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说明重新分摊的理由和依据。
因此,商誉减值测试的第一道关口不是折现率,也不是预测期,而是商誉到底分摊到了哪个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分摊范围不清,后续方法再复杂,也难以形成可靠结论。
三、方法体系:区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是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由此可以把方法体系分为两条路径。
第一条路径,是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用价值思路。该路径关注资产组在持续使用状态下能够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并将其折现至测试基准日。由于其本质是未来现金流折现,因此只能采用收益法思路进行测算,不能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替代。
第二条路径,是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该路径关注资产组在市场参与者视角下有序交易能够实现的价值,并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公允价值路径下,可以根据资料条件和资产组特征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或成本法。根据 CAS8,处置费用是指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不包括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
在公允价值路径中,还可以进一步区分整体变现和拆零变现。若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含商誉资产组,通常反映的是资产组作为一个整体持续经营或整体转让情况下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整体变现”口径。若采用成本法,则更多反映资产组内各项资产分别重置或处置后的价值基础,通常更接近“拆零变现”口径。两种口径的价值内涵不同,不能混同使用。采用成本法时,应特别关注其是否能够反映资产组作为业务整体的价值内涵,避免将含商誉资产组测试简单做成单项资产重置价值加总。
因此,商誉减值测试中的方法选择,不能只看“能不能算”,还要看所选方法对应的价值类型、交易假设和测试目的是否一致。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持续使用口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是市场退出口径;收益法既可能用于在用价值,也可能用于公允价值,但两者的参数基础、市场参与者假设和现金流口径并不完全相同。
四、测试路线:不同结论下的后续判断
商誉减值测试的实务路径,可以按照测试结果分几种情形理解。
第一种情形,商誉账面价值已经不存在,或者本来就不存在商誉,则无需继续进行含商誉资产组减值测试。当然,相关资产本身如存在减值迹象,仍需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对不含商誉资产组或单项资产进行测试。
第二种情形,如果通过某一种合理方法(适用且可靠)已经能够证明含商誉资产组不存在减值,即该方法下测算结果高于测试基础,则通常无需再机械使用其他方法重复测试。因为可收回金额本来就是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两者中的较高者,只要其中一种口径已经能够支撑不减值结论,继续测算其他较低口径并无必要。
第三种情形,如果某一种方法显示商誉存在部分减值,则不能直接以该方法结论作为最终可收回金额,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另一种路径是否可能形成更高结论。原因在于,可收回金额取两者孰高。如果另一种方法可能高于当前测算结果,减值金额就可能减少,甚至可能不存在减值。
第四种情形,如果某一种方法显示商誉可能全部减值,也同样不能直接停止判断。仍需要分析另一种路径下的评估结果是否可能更高。只有在合理判断其他路径不会形成更高可收回金额时,才能支撑全部减值的结论。
第五种情形,如果企业仅委托评估机构采用某一种方法进行测试,应特别注意报告结论的表述边界。由于可收回金额是两种口径的较高者,评估机构如果仅执行其中一种方法,通常不能直接表述“可收回金额为多少”。更稳妥的表达是:在该方法下,含商誉资产组的评估值为多少;或者在仅采用一种方法且该方法结果高于测试基础时,表述为“可收回金额不低于该金额”。
这一点不是文字游戏,而是逻辑问题。如果只做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未测试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就直接说“可收回金额为××万元”,容易误导报告使用人认为两条路径均已完成测试,并且该数值就是最终可收回金额。监管审核中也曾关注类似表述,要求将“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万元”修改为“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不低于××万元”。其背后的原因,正是可收回金额定义决定了单一路径结论不能当然等同于最终可收回金额。
五、关于核心商誉与非核心商誉的提示
以往实务讨论中,曾有观点将商誉进一步区分为核心商誉和非核心商誉,并认为资产评估师测试范围主要针对核心商誉,非核心商誉是否减值由企业自行判断和测试。该思路的背景,主要来自合并对价分摊、递延所得税影响以及商誉形成原因的拆分。
但近年来实务口径已有变化趋势,特别是对于完全商誉测试的讨论增多,不宜再简单机械区分核心商誉与非核心商誉后只测试其中一部分。更稳妥的做法,是在合并对价分摊阶段清楚界定工作起点、工作范围和工作终点,特别关注递延所得税对商誉金额形成的影响;在后续商誉减值测试阶段,则应围绕企业账面确认的商誉及其所分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开展测试,并结合企业会计处理、审计判断和监管口径谨慎确定测试范围。
在非全资子公司形成商誉的情况下,商誉减值测试还需要关注完全商誉口径问题。由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商誉通常仅反映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而资产组可收回金额通常对应的是整个资产组的价值,因此在测试时,应当将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调整为包含少数股东应享有部分的完全商誉口径,再与相应口径下的资产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
需要注意的是,完全商誉调整主要是为了保持测试口径一致,并不意味着评估师可以替代企业或审计师确定商誉会计金额。评估师应当在报告中说明所依据的商誉账面金额、少数股东权益比例、资产组范围及资料来源,并对委托范围内含商誉资产组的价值进行测算,但不宜替代企业管理层和审计师承担商誉确认、拆分及会计判断责任。
对于评估师而言,尤其要避免在未充分了解会计确认逻辑和审计口径的情况下,直接回答“商誉金额应是多少”或“某部分商誉不需要测试”。评估师可以对委托范围内含商誉资产组的价值进行测算,也可以说明测算所依据的商誉账面金额、资产组范围和资料来源,但不宜替代企业和审计师承担商誉确认、拆分和会计判断责任。
六、实务中应把握的表述边界
商誉减值测试报告中,最容易出风险的地方之一,就是把单一方法下的测算结论直接表述为“可收回金额”。如果评估机构已经完整执行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两条路径,并根据两者孰高形成结论,才可以更明确地表述可收回金额。否则,应根据实际执行的方法和程序,谨慎限定结论表达。
例如,仅采用收益法测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适宜表述为“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口径下,含商誉资产组评估值为××万元”;如果该结果高于测试基础,可进一步表述为“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不低于××万元”。如果该结果低于测试基础,则应提示该方法下存在减值迹象或测试差额,但最终可收回金额仍需结合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路径进一步判断。
总体来看,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体系,必须服从会计准则下可收回金额的定义。先由下至上夯实不含商誉资产组,再将商誉合理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随后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两条路径中进行判断,并根据两者孰高确定可收回金额。对于仅采用一种方法的项目,应严格控制报告表述,避免把单一路径的评估值直接说成最终可收回金额。这样处理,既符合准则逻辑,也能降低评估报告对企业和审计师产生误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