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围绕新租赁准则实施后,商誉减值测试中经营租赁事项在承租人角度下的处理问题进行梳理。相关问题看似只是“租金是否预测”的技术处理,实质上涉及含商誉资产组范围、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现金流口径和所得税处理之间的匹配关系,处理不当容易出现重大逻辑偏差和计算错误。
需要先明确一点:在商誉减值测试中,含商誉资产组范围的确定,首先属于企业管理层的会计判断事项,审计师负责关注和复核。评估师不替代管理层和审计师确定资产组范围,但应对委托范围、资产组构成、现金流预测口径与评估测算逻辑之间是否一致保持必要关注。
新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在承租人报表中通常会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由此带来的关键问题是:使用权资产是否纳入含商誉资产组范围,租赁负债是否纳入资产组范围,以及未来现金流中是否还要预测租金支出。实务中不能不分情况统一按照“继续预测租金”的方式处理,否则很容易造成重复扣减或口径不一致。
处理这类问题的基本顺序应当是:先确定资产组范围,再确定现金流预测路线,不能逆反过来处理。
一、风险提示
第一,要区分一般评估项目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项目。一般评估项目可以更多结合评估目的和交易逻辑处理,财报评估项目则应更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口径。
第二,谨防不区分资产组具体范围,统一按照预测租金的方式处理。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确认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但在商誉减值测试中,相关项目是否纳入含商誉资产组范围,可能存在不同处理口径。常见情形包括:
一是资产组范围包含使用权资产,但不包含租赁负债;
二是资产组范围既不包含使用权资产,也不包含租赁负债;
三是资产组范围同时包含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不同范围下,租金预测方式不同。若不加区分,直接在预测期内继续扣除租金,可能导致使用权资产价值和租金现金流重复反映,进而影响测试结论。
二、技术提示
在财报评估项目中,含商誉资产组范围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处理思路。具体采用哪一种,应以企业管理层认定和审计师复核后的资产组范围为基础。评估师应关注其与现金流预测口径是否一致,并在报告或底稿中作必要说明。
第一类情况,是使用权资产纳入资产组范围,但租赁负债不纳入资产组范围。
第二类情况,是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均不纳入范围,或者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均纳入范围。
上述不同情形下,未来现金流中租金的处理并不相同。
三、情况一:使用权资产纳入范围,租赁负债不纳入范围
(一)成立逻辑
在财报项目中,有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精神处理租赁负债。租赁负债本质上属于承租人为取得使用权而形成的负债,其本金和利息偿还通常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换言之,可以将租赁负债理解为具有融资属性的有息负债。
在这种观点下,含商誉资产组范围可以包含与经营业务相关的使用权资产,但不包含租赁负债。也就是说,使用权资产作为参与经营并产生现金流的资产纳入测试范围;租赁负债作为融资性负债,不纳入资产组范围。
(二)资产组范围
在该情形下,资产组范围通常为:
使用权资产纳入含商誉资产组范围;
租赁负债不纳入含商誉资产组范围。
(三)预测处理
在使用权资产纳入范围、租赁负债不纳入范围的情况下,现金流预测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租赁期内,通常不再预测租金现金流出。原因是使用权资产已经纳入资产组账面价值,租赁负债又作为融资性负债排除在资产组范围之外,如果再在经营现金流中扣除租金,容易形成重复扣减。
第二,租赁期外如果企业仍需继续使用相关场地、设备或其他租赁资产,且需要重新租赁,则应结合未来经营需要,考虑租赁期外的租金支出。
第三,使用权资产对应的折旧应按照正常折旧处理。在计算现金流时,如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口径,折旧作为非现金支出通常需要加回。
第四,应特别关注所得税处理。虽然新租赁准则在承租人会计处理上改变了经营租赁的列报方式,但税法层面仍需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四)相关问题:租赁期内是否考虑租金流出?
如果使用权资产纳入资产组范围、租赁负债不纳入资产组范围,租赁期内一般不应再预测租金流出,租赁期外根据持续经营需要考虑未来租金。
这一处理逻辑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通常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既然租赁负债不纳入资产组范围,租赁期内与租赁负债相关的现金流也不应作为资产组经营现金流重复扣除。
第二,使用权资产已经纳入资产组范围,其使用价值已在资产组账面价值中体现。若同时在租赁期内预测租金流出,容易造成同一租赁事项在资产组账面价值和现金流预测中重复反映。
第三,租赁期外如相关资产继续服务于含商誉资产组的经营业务,则应结合未来租赁安排合理预测租金支出。
第四,所得税现金流应单独关注。虽然承租人会计处理在新租赁准则下发生变化,但税务处理仍需依据税法规定判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租金现金流和所得税现金流之间必须保持一致,不能只从会计折旧角度或只从现金租金角度单独判断。
四、情况二: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均不纳入,或均纳入
(一)资产组范围
第二类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口径:
一种是审计师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均不纳入含商誉资产组范围;
另一种是审计师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均纳入含商誉资产组范围。
这两种情形虽然资产组范围不同,但处理逻辑的共同点是: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在测试基础中保持配套处理,避免只纳入一端而造成口径错配。
(二)预测处理
在上述情况下,通常可以按照租金流出的方式进行预测。
如果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均不纳入资产组范围,则资产组账面价值中没有反映该租赁事项对应的使用权资产,未来现金流中通常需要反映为维持经营所需发生的租金支出。
如果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均纳入资产组范围,则需要结合具体现金流口径判断租金、折旧、利息及本金偿还的处理方式。实务中,为了保持测试基础和现金流口径一致,通常会按租金流出方式进行处理,或者进行等效调整,但必须避免同时将使用权资产价值、租赁负债偿还和租金支出重复反映。
五、实务处理要点
新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事项在商誉减值测试中的关键,不是简单回答“要不要预测租金”,而是先回答“资产组范围如何确定”。只有资产组范围确定后,才能决定现金流中是否预测租金、如何处理使用权资产折旧、租赁负债利息、本金偿还以及所得税影响。
实务中建议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取得企业管理层和审计师对含商誉资产组范围的书面回函认定或确认,明确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是否纳入测试范围。
二是检查资产组账面价值与现金流预测口径是否一致,避免使用权资产已经纳入范围,但租赁期内仍重复扣除租金。
三是关注租赁期内和租赁期外的区别。租赁期内的现金流处理应与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纳入范围一致;租赁期外如仍需持续使用相关资产,应合理预测未来租赁支出。
四是关注所得税处理。会计准则下的租赁处理与税法扣除口径可能不同,不能简单用会计折旧替代税务现金流判断。
五是在底稿和报告中说明关键口径。尤其是使用权资产是否纳入、租赁负债是否纳入、租金是否预测、租赁期外是否继续预测租金,应有清晰依据和说明。
六、总结
新租赁准则下,商誉减值测试中的经营租赁处理,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在于不区分资产组范围,直接沿用“预测租金”的习惯做法。正确的处理顺序应当是:先明确资产组范围,再确定现金流预测口径。
如果使用权资产纳入范围、租赁负债不纳入范围,租赁期内通常不应预测租金流出,租赁期外根据持续经营需要考虑租金;如果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均不纳入,或者二者均纳入,则可以结合具体口径按租金流出方式处理。无论采用哪一种路径,核心都是保持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测算口径一致,避免重复计算、漏算或将融资现金流误作为经营现金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