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专题】第12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评估处理

在商誉减值测试中,可收回金额通常需要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之间进行比较。对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结合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实际状态、交易假设、可变现方式以及市场参与者视角进行综合判断。实务中,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但不同方法的适用前提、结论含义及风险点存在明显差异。

一、公允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

采用收益法估算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时,现金流口径既可以采用税前口径,也可以采用税后口径,关键在于现金流与折现率必须保持一致。如果采用税前现金流,应匹配税前折现率;如果采用税后现金流,应匹配税后折现率,避免因口径不一致导致评估结论失真。

这里要注意:采用收益法估算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时,现金流口径可以采用税前口径,也可以采用税后口径,关键在于现金流与折现率、税负假设及价值口径保持一致。采用税前现金流的,应匹配税前折现率;采用税后现金流的,应匹配税后折现率,避免因口径不一致导致评估结论失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商誉减值测试中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即在用价值口径,准则要求采用税前折现率;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属于另一条可收回金额测试路径,其收益法测算并不当然受限于在用价值的税前口径要求,但仍应保证现金流、折现率和公允价值计量假设之间的一致性。

处置费用是指与资产处置直接相关、且市场参与者在出售资产时通常需要承担的必要支出,通常包括法律服务费用、相关交易税费、搬运费用,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直接费用等。需要注意的是,处置费用一般不包括所得税,因为所得税属于企业经营所得或资本利得层面的税负,不属于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直接处置成本。

在收益法测算中,还需要关注营运资金的处理问题。营运资金可以区分为企业实际经营所需的内部营运资金,以及在特定交易或持续经营假设下,为使资产组具备正常运营能力而需要补充的外部营运资金。比如,某企业本身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但短期无法正常运转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启动资金,此时外部营运资金安排可能会影响市场参与者对资产组公允价值的判断。实务中应结合资产组是否包含营运资金、现金流预测是否已考虑营运资金变动,以及交易假设下市场参与者是否需要额外投入资金进行分析,避免重复计算或遗漏。

二、公允价值评估中的上市公司比较法

1. 价值比率的选取

商誉减值测试的对象并不是单项资产,也不是单纯的股权,而是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因此,在采用市场法时,应当结合测试对象的经济属性选择合理的价值比率。一般情况下,如果评估对象体现的是企业整体经营能力或资产组整体贡献价值,优先考虑全投资口径的价值比率更为合理,例如企业价值类指标,而不是直接采用股权价值类指标。

原因在于,商誉通常来源于企业合并中的超额盈利能力、协同效应、客户资源、管理能力、市场渠道等综合因素,其依附对象往往是资产组整体,而非单纯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股票价格。因此,市场法价值比率的选取应当与资产组的收益口径、资本结构口径和测试基础保持一致。

2. 控制权因素的考虑

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评估资产组公允价值时,应特别关注控制权因素。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通常反映的是公开市场中少数股权的交易价格,而商誉减值测试中涉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通常对应的是企业能够控制并运营的经营单元,其价值更接近具有控制权基础下的资产组整体转让价值。

从交易市场看,包含商誉资产组的交易场所通常不是证券交易所,而更可能是产权交易市场、并购市场或其他非公开交易市场。资产组作为经营性资源组合,市场参与者购买后通常需要取得相应的经营控制能力、收益获取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因此,如果直接采用上市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数据,通常需要分析是否存在控制权差异,并在必要时考虑控制权溢价或其他相应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控制权溢价与少数股权折价并不是简单相加后等于零的关系。二者虽然存在对应关系,但并非同一概念。一般而言,如果以少数股权价值为基础调整为控制权价值,可以考虑控制权溢价;如果以控制权价值为基础调整为少数股权价值,则可能涉及少数股权折价。两者的换算关系通常可以理解为:少数股权折价率 = 1-1/(1 + 控制权溢价率)。实务中应根据具体市场数据、交易样本和评估对象特征谨慎判断,而不能机械套用。

三、公允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

1. 成本法适用的基本判断

在商誉减值测试中,成本法的适用需要格外谨慎。因为商誉本身通常体现的是资产组的超额收益能力和协同效应,而传统成本法主要反映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重置、更新或变现价值,对于商誉、协同效应、客户关系、团队能力、经营资质等无形经济利益的反映能力较弱。因此,成本法并非所有商誉减值测试场景下都适用。

实务中,应先判断资产组是否存在整体转让或整体变现的可能。如果资产组能够作为一个持续经营单元整体出售,则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均可能进入评估方法选择范围。即使在持续经营假设下,也不排除通过“拆整卖零”的方式验证资产组价值,例如资产组中存在大额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单项资产增值,可能会对整体减值判断产生影响。

如果资产组已经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或者事实上不存在整体出售的现实可能,只能通过单项资产逐项处置实现价值回收,则评估假设更接近非持续经营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成本法或资产基础法可能成为主要甚至唯一可行的方法,但结论含义应当理解为单项资产处置或变现基础下的价值,而不是持续经营状态下资产组整体盈利能力的价值。

2. 同时存在整体变现和拆整卖零可能的情形

当资产组既存在整体转让的可能,也存在逐项处置的可能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可实现价值路径。一般而言,只要某一种合理可行的方法测算结果高于含商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就可以作为判断未发生减值的重要证据。例如,若采用成本法测算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已高于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即便成本法本身难以单独反映商誉价值,也可以说明在拆整卖零路径下资产组价值能够覆盖账面价值,从而支持不存在减值的判断。

但如果某一种方法测算结果低于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并不能简单得出最终减值结论。该结果只能说明在该方法对应的假设和路径下,资产组价值可能低于账面价值。此时还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其他更优的公允价值实现路径,例如整体转让、收益法测算、市场法测算等。如果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其他合理渠道尚未被排除,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仍可能高于账面价值,则测试程序不应简单终止。

换言之,当某一公允价值测算结果低于账面价值时,应进一步分析:是否已经充分考虑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下的其他评估方法;是否能够排除其他市场参与者愿意以更高价格受让资产组的可能;是否还需要进一步比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只有在合理排除其他可收回路径,且各项可收回金额均低于账面价值时,才可以形成较为稳健的减值判断。

3. 仅存在拆整卖零可能的情形

如果资产组已经不存在整体持续经营和整体转让的可能,只能通过单项资产逐项处置实现价值回收,则通常只能采用成本法或资产基础法进行测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成本法测算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高于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原则上可以支持不减值的判断,但必须进一步分析其合理性。比如,资产组中存在房地产、土地等增值明显的资产,导致单项资产变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这种情况通常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成本法结论偏高主要是因为未充分考虑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尤其是生产线、专用设备、落后产能等资产未充分反映停产、闲置、技术落后或行业下行影响,则可能存在技术性高估风险。此时即使测算结果高于账面价值,也不能直接得出不减值结论。

如果成本法测算结果低于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且资产组已停工停产、恢复经营可能性较低,或受行业环境、市场需求、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已经难以形成持续收益,则通常可以支持发生减值的判断。

4. 不宜简单采用成本法的情形

成本法在商誉减值测试中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其主要局限在于,成本法通常无法充分反映商誉所对应的超额收益能力和协同效应。如果成本法测算结果低于测试基础,可能只是因为该方法天然无法体现商誉价值,而不一定说明资产组真正发生减值。因此,在存在持续经营能力和整体收益能力的情况下,仅以成本法结论作为减值依据,往往说服力不足。

相反,如果成本法测算结果已经高于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则需要分析其原因。如果不含商誉的可辨认资产价值已经能够覆盖测试基础,说明即便不考虑商誉,资产组价值也足以支持账面价值,此时可以作为不减值的重要佐证。但仍应核查该结论是否建立在合理假设之上,是否充分考虑了资产的经济性贬值、功能性贬值以及处置费用等因素。

因此,成本法可以作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测算的一种路径,但不能机械适用。特别是在资产组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收益法和市场法具备应用条件的情况下,不宜仅依赖成本法得出最终结论。实务中甚至存在较为谨慎的观点,认为商誉减值测试原则上不宜单独采用成本法,除非能够充分说明资产组已不具备持续经营或整体变现条件。

四、采用成本法时应关注的执业风险

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项目中,如果采用资产基础法或成本法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应特别注意方法选择依据、测试对象特点、前后期方法一致性以及资产可收回性的说明。

实务监管案例中,曾出现评估机构在多个项目中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但报告中未充分披露企业关于相关资产价值可以通过未来运营实现全额收回的承诺;同时,报告在说明评估方法时未披露前期评估所采用的方法,也未说明本期评估方法与前期是否一致,相关底稿中亦缺乏必要资料支持。此外,对于部分存在产权瑕疵的车辆等资产,评估报告也未作充分特别说明。上述问题反映出评估程序、报告披露和底稿支持存在不足,可能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相关要求。

因此,在商誉减值测试中采用成本法时,至少应关注以下事项:一是说明为何收益法、市场法不适用,或者为何成本法更符合当前资产组状态;二是判断资产组是否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整体转让市场;三是充分考虑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四是合理估计处置费用;五是关注前后期评估方法是否一致,如发生变化,应说明变化原因及合理性;六是对于产权瑕疵、受限资产、停产资产、闲置资产等特殊事项,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并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五、总结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并不是简单地选择一种评估方法得出一个数值,而是要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判断资产组在现实条件下能够实现的最高合理回收金额。收益法关注未来收益能力,市场法关注可比交易和市场定价,成本法关注单项资产的重置或变现基础。对于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而言,应优先分析其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整体交易可能;在具备持续经营和整体变现条件的情况下,不宜轻易以成本法替代收益法或市场法;在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只能拆整卖零的情况下,成本法才可能成为主要方法。最终判断是否减值,应建立在合理假设、充分程序、恰当方法选择和完整披露的基础上,而不能仅凭单一方法的机械结果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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